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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住建部標準定額司、標準定額研究所主辦)于近期發布征求意見函,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局部修訂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50500-2013)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推行工程量清單全費用綜合單價”的要求,現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的個別條文修改。
1
1.0.3 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組成。
刪除原文中:“、規費和稅金”。
2
2.0.1工程量清單
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明細清單。
刪除原文中“以及規費、稅金項目”。
3
2.0.8綜合單價
完成一個規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增加“規費、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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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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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規費、4.6稅金
刪除
6
5.2.6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6條的規定計算。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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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6條的規定確定。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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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刪除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6條的規定計算。規費中的”;
保留 “工程排污費應按工程所在的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繳納后按實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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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E.3 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匯總表:表-04中的“規費、稅金”欄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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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表-07中的“規費、稅金” 欄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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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F.2 綜合單價分析表:表-09中 增加 “規費、稅金”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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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H 規費、稅金項目計價表:表-13 刪除 。
修改說明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從2003年7月1日實施以來,當時考慮少數省、自治區對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國家社會保障體制正在建立,因而未將規費包括在“綜合單價”中;由于營業稅按稅前造價計算征收,也未包括在“綜合單價”中,這一做法與國際上通行的全費用單價不一致,在投標報價以及評標定價中也經常引起爭議。隨著工程造價計價改革的發展,推行全費用綜合單價已勢在必行。
1、201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標志著全國范圍內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各地區社會保險機制建成并逐漸完善,經過近年的實施,改變規費的計價方式已經成熟。
2、建筑業實現“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原來的計稅方法發生根本變化,再采用按稅前造價計算增值稅已不可行,因此,采用包含稅金的全費用單價才適應“營改增”后的計價需要。
3、國際上通行全費用單價,我國建筑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應適應國際規則,同時,隨著我國實行“一帶一路”戰略,“中國投資”走出國門已成常態,實行與國際通行作法一致的全費用單價也是大勢所趨。
4、為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工程造價市場競爭形成機制,借鑒一些專業工程早已實行全費用單價的經驗,修改“13計價規范”中“綜合單價”的定義以及相關規費、稅金計取的條文,以適應建筑市場投標競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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